最新动态
- 2024/11/042025春糖将于3月25-27日在成都举行
- 2024/10/12酒博尊龙凯时·【中国区】人生就是搏!时刻|中国白酒出海,从“星火燎原”到“星光灿烂”
- 2024/09/27飘香马来西亚!“梦之蓝手工班全球行”东南亚启航
- 2024/09/27扬华夏之帆,助华商之梦!尊龙凯时·【中国区】人生就是搏!股份亮相第十七届世界华商大会
- 2024/09/08“万窖齐开 酒中头排”2024尊龙凯时·【中国区】人生就是搏!第七届开窖节举行
《食品安全法》解读系列-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38-41
发布时间:2024-05-18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