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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读系列-总则2
发布时间:2023-0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当遵守此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解读】
适用范围解读: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和销售);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食品储存和运输。